张某诉某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门诊部就诊。该门诊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医师李某亦无医师执业资格。李某在未进行任何必要检查的情况下,擅自对张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术后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及大出血,被紧急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子宫穿孔伴盆腔感染,导致卵巢功能受损,造成器官损害。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因身体虚弱需专人护理,产生相应费用。事后,张某与门诊部就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某门诊部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且该行为与张某的器官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产生争议,张某主张按实际支出计算,门诊部辩称金额过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门诊部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判决某门诊部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8500元。其中护理费经核定为3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项目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行医情形下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强调了手术记录与鉴定在认定因果关系中的关键作用。同时,细化了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对规范基层门诊诊疗行为、保护孕产妇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