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及某游乐设施运营公司公共场所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残疾人张某佩戴助行器进入某超市,在超市内设立的儿童游乐区体验旋转木马。该设施由某游乐设施运营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张某在乘坐过程中,因设备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急停,导致张某从座椅跌落,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发时,超市安保人员未及时疏散人群或提供必要协助,存在管理疏忽。张某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游乐设施虽经定期检验,但缺乏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提示标识,且部分安全锁扣存在老化痕迹。张某住院治疗并产生高额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核算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及运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游乐设施进行技术鉴定,确认设施存在部分零部件老化故障,虽未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尽到严密的维护保养义务。同时,查明该超市对入驻商户监管不力,安保人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就是责任分担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乐设施运营公司作为直接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选任和监督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判决某游乐设施运营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某超市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判令某游乐设施运营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5万元,某超市在张某无法从运营公司处获得赔偿时,在25.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内游乐设施经营者与场所管理者的责任边界,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经营者需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强调了市场监管介入在认定设施合规性及经营者过错中的证据价值,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