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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火车站管理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张某前往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准备乘坐高铁。该站当日举办“文明出行”群众性宣传活动,现场设有临时展台及装饰设施。14时30分许,张某在展台附近正常行走时,头顶上方一处因安装不牢且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临时照明灯具突然脱落,直接砸中张某头部及肩部。张某当场倒地,周围旅客惊呼,工作人员随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急诊,经诊断为头皮软组织挫裂伤、左肩软组织损伤,住院观察治疗5天,医嘱建议休息2周。事后,张某家属多次向车站管理处投诉,要求赔偿,但对方以“活动由第三方搭建”为由推诿。张某遂提起诉讼,并提交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灯具脱落瞬间及张某被砸全过程。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结合警方出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确认事故原因系建筑设施(临时照明灯具)存在缺陷导致脱落。法院组织双方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进行核算,认定某市火车站管理处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及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某市火车站管理处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无过错,判决某市火车站管理处承担100%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设施由第三方搭建,组织者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补充责任。通过监控视频固定关键事实,强化了举证责任分配,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