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6岁患儿张某因牙齿畸形至某口腔医院就诊。主治医师李某建议进行正畸治疗,并在未充分告知风险的情况下,对张某实施固定式矫治器安装。术后次日,张某出现牙龈严重红肿、出血伴发热症状。家属紧急将其送往市儿童医院,途中张某突发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确诊为急性坏死性溃疡性龈炎引发全身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受损,造成严重残疾。经司法鉴定,某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严格评估患儿全身状况、术后随访缺失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张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参与度为60%。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口腔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80000元,医院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口腔正畸诊疗中医疗机构的风险评估义务与术后管理责任。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参与度,平衡了医患双方权益,对规范口腔临床诊疗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医疗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