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患者张某因持续性腹痛前往某康安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详细影像学检查的情况下,建议进行阑尾切除术。手术前,李某仅口头告知手术风险,未向张某及其家属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也未充分说明术后可能出现的吻合口瘘、感染等严重并发症,亦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2022年5月12日,张某接受手术。术后张某出现高热、腹膜炎症状,经转诊至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张某系术后并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张某家属调取诊所病历,发现用药清单中存在大量非必要性抗生素使用,且病历记录缺失关键术前评估内容。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张某家属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某康安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未充分履行《民法典》规定的说明义务,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权,该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用药清单异常情况及双方举证情况,认定诊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康安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驳回张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告知义务的具体标准,强调口头告知不足以替代书面知情同意。即使医疗技术操作无重大瑕疵,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机会,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严格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