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胸闷、气促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未对张某进行全面的心功能评估,亦未详细询问其既往用药史,仅凭经验开具了含有强心苷类药物的处方。用药期间,护理人员未按要求每4小时监测张某的生命体征,护理记录存在大量涂改及漏记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张某出现的严重心律失常先兆。次日凌晨,张某突发室颤导致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且护理记录缺失导致关键诊疗行为无法还原,医院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因张某生前为个体商户,主张误工费损失,合计索赔85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记录的完整性及用药合理性。鉴于医院过错程度较大,但张某高龄且基础疾病较多,酌情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老年患者用药安全中护理监测的重要性,强调护理记录作为关键证据的法律效力。同时,细化了医疗损害中误工费在患者为灵活就业人员时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