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因突发高热、寒战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判断为普通感冒,随即对赵某进行静脉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赵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诊所医护人员处置不当,未及时停止输液并送医,导致赵某病情迅速恶化,引发过敏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转诊至市人民医院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赵某重度残疾。赵某出院后,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因长期无法工作导致收入锐减。赵某多次与诊所协商赔偿,因分歧较大,双方最终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进行行政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赵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充分检查义务,对输血输液过程中的不良反应识别及处置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误工费计算标准及费用票据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承担70%的责任。赵某自身对病情变化关注不足,承担次要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其中误工费及医疗费票据核实无误。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4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诊所场景下的输血输液损害,强调医疗机构在紧急救治中的注意义务。通过行政调解失败后的诉讼路径,展示了过错认定与误工费、票据证据在小额医疗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对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流程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