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陈某因持续发热、腹痛至某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赵某某在未完善血常规、腹部超声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初步判断为普通胃肠炎,开具抗生素口服。次日,陈某病情恶化出现高热惊厥,家属紧急送急诊,确诊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引发弥漫性腹膜炎。医院随即对陈某实施急诊手术,手术记录显示腹腔内脓液积聚严重。因延误诊治导致感染扩散,陈某术后恢复缓慢,产生高额医疗费及长期护理费用,并遭受严重身心痛苦。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腹痛发热患者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漏诊阑尾炎,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病情加重、感染扩散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陈某为未成年人,误诊导致严重感染及手术痛苦,造成较大精神损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8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门诊初诊中医务人员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注意义务标准。误诊导致感染加重虽未造成残疾,但结合手术创伤与病程延长,法院依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益及人格权益的强化保护,对规范基层门诊诊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