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赵某之子(新生儿)因发热入住某市第三医院门诊。接诊医生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诊疗规范,在未进行必要检查的情况下,擅自对新生儿使用大剂量抗生素。次日,患儿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及抽搐,经抢救无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医院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但庭审中出示的护理记录存在明显涂改及缺失,无法反映真实病情变化。赵某认为医院非法行医且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李某系非法行医,其违规用药与患儿器官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管理混乱,护理记录不规范,未尽到《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说明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就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三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李某构成非法行医,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患儿为四级伤残,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3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内部人员非法行医的责任承担主体,强调了护理记录等证据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警示医疗机构必须规范执业资质管理与病历管理,保障新生儿等弱势群体的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