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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与亲友前往某知名景区游玩。当日景区人流密集,景区安保人员赵某某在维持秩序时,发现一处临时搭建的观景台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有效隔离或疏散措施,亦未及时上报。14时许,该临时设施因结构不稳突然倒塌,将正在附近休息的张某及多名游客砸伤。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及内脏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张某向景区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景区方辩称设施已定期检修,且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未注意警示标识,自身存在过错。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景区监控视频,结合安保人员赵某某的证言,认定景区在临时设施倒塌前已发现隐患却未加处置,存在明显管理疏忽。针对景区提出的“游客自身过错”抗辩,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普通游客,难以预见临时设施隐患,且景区未设置足够警示,故不予采纳。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景区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景区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景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设施已检修,若发现隐患未加处置,仍构成过错。游客无需像专业人士一样识别隐蔽风险,经营者不得以游客未注意警示为由完全免责,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