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与友人前往某公园游览。在体验“丛林穿越”高空绳索项目时,张某因未系齐备安全扣,在攀爬过程中失手滑落。现场安保人员李某虽在场,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张某的违规操作,亦未设置有效的隔离警示。张某坠落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遂起诉公园方,主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园方辩称事故系张某自身重大过失所致,且现场有工作人员提醒,请求减轻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庭审中,张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承认当时因闲聊疏忽了现场巡视。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民法典》相关规定,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组织双方进行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园作为经营场所,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遵守安全规定,亦有过错。综合考量,认定公园方承担6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判决某公园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共计人民币7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高风险项目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细化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的划分标准。通过引入证人证言还原现场管理缺失,为同类景区安全事故中“无过错”与“过错”责任的认定提供了典型裁判样本,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