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张某作为顾客受邀前往某市某区某路“味享”餐厅(化名:某餐饮公司)举办生日聚会。当晚20时许,餐厅内突然发生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现场安保人员赵某在疏散过程中,未有效引导顾客通过安全出口,反而因惊慌失措滞留现场,导致张某在逃生时吸入浓烟并被掉落杂物砸伤。张某经抢救无效,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构成面部及四肢多处烧伤,伴有双下肢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5天。事后,张某与某餐饮公司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张某主张其因火灾遭受严重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某餐饮公司是否履行《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调取医院病历、监控录像及消防部门事故认定书,查明火灾系餐厅内部线路老化所致,且安保人员赵某未履行基本疏散职责。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误工期进行鉴定,确认误工期为90日。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法院结合证据认定经营者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及安保人员履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对火灾风险有一定预见能力但未加注意,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餐饮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约160,000元,某餐饮公司赔偿张某112,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不仅需保障硬件设施安全,还需确保安保人员有效履职。通过个案厘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对提升餐饮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活动参与者人身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