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8岁的陈某因急性扁桃体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主治医师在未核对患者过敏史且未严格遵循儿科用药剂量规范的情况下,误将成人剂量的抗生素静脉滴注给陈某。输液过程中,护士虽按常规巡视,但未及时发现药物反应异常。次日,陈某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及急性肝肾功能衰竭。经紧急抢救,陈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肢体运动障碍,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治疗期间,医院出具了详细的用药清单,显示存在超量用药记录。陈某父母因后续高昂的治疗费用及护理压力,与医院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用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的用药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的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关于病历封存与查阅的规定产生争议,经法院释明,医院配合提供了完整病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用药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认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10万元。依据责任比例,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儿科用药安全的重要性。通过司法鉴定明确用药过错与伤残后果的因果关系,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