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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72岁的张某前往某市中心公园晨练。公园内一处供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区,由某市公园管理处负责日常维护。张某在使用一台漫步机时,因该器材连接轴突然断裂,导致张某身体失衡摔倒。张某头部及右腿着地,当场昏迷,被路人拨打120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右股骨颈骨折及颅脑损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轻度肢体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家属多次与公园管理处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张某主张其作为消费者,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健身器材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结论显示该器材关键部件金属疲劳断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庭审中,公园管理处辩称已定期检修,但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维保记录,且现场无警示标志。张某提交了目击证人李某及王某的证言,证实设施故障突发且无预兆。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设施合格性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市公园管理处作为设施维护单位,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缺陷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老年人,结合其伤残等级、医疗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误工费。最终判决某市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消法第18条,经营者需确保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设施故障致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无主观恶意,只要设施不合格且造成损害,即应担责。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的认定,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