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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游客张某持票进入某国际机场航站楼候机。在通过安检口与登机口之间的通道时,张某因未注意地面上一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且边缘破损的临时隔离带底座,被绊倒后重重摔在坚硬的地砖上。经医院诊断,张某右侧膝关节严重软组织损伤,伴轻微骨裂,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事后调取现场照片,发现该隔离设施存在明显设计缺陷且长期缺乏维护。张某认为机场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张某申请对机场设施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指出该隔离带底座高度不符合机场旅客通行安全规范,且现场未设置任何提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法院结合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认定设施维护单位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行过程中亦负有基本注意义务,但考虑到设施缺陷为主要诱因,酌情认定机场方承担9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5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合计47.5万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设施维护单位对潜在安全隐患的排查与警示义务。即使受害人存在轻微疏忽,若设施本身存在严重缺陷且未加提示,维护单位仍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判决支持较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游客人身安全与心理痛苦的充分救济,对提升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