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游乐园及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残疾人赵某持门票进入某游乐园游玩。在“激流勇进”项目排队区,因现场秩序混乱,赵某与游客孙某发生肢体碰撞。孙某推搡赵某致其摔倒,头部撞击地面硬质设施,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随即就医,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某游乐园在人流高峰期未设置足够隔离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赵某遂起诉孙某及某游乐园,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八级伤残及护理依赖程度。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消费凭证、设施是否合格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游乐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孙某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孙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游乐园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虑赵某残疾情况及过错程度,酌定某游乐园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游乐园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体现了司法对消费者权益及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对景区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