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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8岁患儿张某因突发高热惊厥由父母送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接诊护士李某在急救途中未严格核对医嘱,误将成人剂量镇静药物给予张某,且未全程监测生命体征。抵达手术室后,因护理记录缺失,手术团队无法准确判断药物反应,导致张某出现急性呼吸衰竭。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张某轻度脑损伤。医院方辩称已尽常规护理义务,但张某家属指出护理环节存在严重过错。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重大分歧,损害后果表现为患儿需长期康复治疗,具体医疗费总额因持续治疗尚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护士李某在急救途中给药剂量错误且监测缺失,违反护理规范,存在明显护理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脑损伤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围绕手术记录与护理记录的关联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患儿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于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鉴定意见及当地标准,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后续产生的医疗费,待金额确定后可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救途中护理环节的规范性,明确了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仍需履行严密的核对与监测义务。通过司法鉴定厘清护理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未成年人医疗安全提供了典型判例,警示医疗机构需完善急救护理流程与记录管理。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