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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未及时安排心电图检查,仅凭经验开具止痛药,导致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延误。家属多次催促,医生仍未予重视。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医院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至ICU途中,张某因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明显的诊断过错,延误诊断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生前系公司职员,因治疗产生误工及护理费用,家属主张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违反急诊诊疗规范,漏诊率极高,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医院辩称已尽基本告知义务,但家属提交的护理记录及急诊接诊时间戳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医院存在严重疏忽。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采信其结论,认定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诊断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对典型症状的识别义务,强调了急救途中监护与记录的重要性。通过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规则,强化了“延误诊断”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认定标准,对规范急诊诊疗流程、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