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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酒店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赵某持某酒店餐饮部消费凭证进入其位于市中心的“某娱乐会所”就餐。该会所由某酒店管理公司运营。当晚大厅刚经过清洁,地面残留积水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赵某因腿部患有先天性残疾,行走不便,在穿过大厅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右腿骨折。经司法鉴定,赵某右下肢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等损失。某酒店辩称已安排保洁,但赵某作为残疾人未加注意,自身存在过错。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同时,法院调取监控录像,证实事发时地面确有水渍且无警示标识。法院组织双方就赔偿项目及责任比例进行调解,但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及时清理湿滑地面并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作为残疾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应有一定注意义务,但未加小心,存在次要过错。综合考量,酌定某酒店承担60%的责任,赵某自负4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酒店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即使受害人存在自身过错,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未警示),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助于提升酒店等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意识,保障消费者人身权益。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