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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晚,张某在某市中心某知名餐厅就餐。该餐厅为庆祝开业周年,推出限时特惠活动,现场顾客激增。当晚20时30分许,餐厅二楼用餐区因客流过大发生严重拥挤。由于餐厅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客流限载的规定,且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疏导,导致二楼楼梯口发生局部踩踏。张某在混乱中被后方人员推�挤压摔倒,造成右胫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某医院救治,住院15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因治疗及休养导致误工,产生较大经济损失。事后,张某与餐厅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餐厅辩称拥挤属不可抗力,且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自身行走不慎,拒绝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调取了餐厅现场监控视频,结合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认定事故发生时餐厅客流已远超安全承载量,且未设置必要的安全引导员,存在明显管理疏忽。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右胫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法院重点审查了餐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过错明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拥挤环境中未加注意,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餐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客流高峰期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无直接暴力侵权人,设施维护单位或经营者因未尽到合理的疏导、限流义务导致踩踏事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监控视频在还原现场拥挤程度和经营者管理缺失方面起到关键证据作用,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