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因右下肢慢性溃疡在某社区诊所就诊,医生建议行清创缝合术。接诊医师李某未充分告知手术可能引发的术后感染风险、替代治疗方案及术后护理注意事项,仅简单签署常规同意书。术后陈某出现局部红肿、发热,经抗感染治疗无效后转入市医院,确诊为严重软组织感染伴骨髓炎,最终导致右下肢部分截肢,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家属主张诊所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丧失选择更优治疗方案的机会,造成损害后果扩大。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陈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在术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陈某术后感染及后续残疾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告知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之过错情形。鉴于感染主要源于患者自身基础疾病,诊所过错为次要原因,酌定诊所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结合陈某八级伤残等级,判令某诊所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告知义务的具体内涵,强调告知不充分亦构成医疗过错。对于因未充分告知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或增加并发症风险的,即便主要损害源于自身疾病,医疗机构仍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助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