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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孕妇赵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在未完善必要影像学检查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为胃肠炎,开具常规止痛药。次日凌晨,赵某病情恶化出现休克征象,医院启动急救程序,但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因对病情预判不足导致抢救延误。经紧急剖腹探查,发现赵某为胎盘早剥合并子宫破裂,虽经全力抢救保住性命,但因长时间缺血缺氧导致双侧卵巢功能衰竭,造成不可逆的器官损害。出院后,赵某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且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误工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需通过司法鉴定评估。

审理过程

赵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同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在急诊诊断环节存在过错,未及时发现胎盘早剥前兆,且在急救转运途中处置不当,与赵某卵巢功能衰竭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比例为70%。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双方证据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自身病情复杂,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关于误工费,因金额未确定,法院建议赵某在损失明确后另行主张或结合鉴定意见综合认定,本案暂不处理具体误工损失数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及急救途中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边界。即使患者自身病情复杂,医疗机构若在诊断和急救流程中存在过错,仍需按参与度比例承担责任。同时,对于误工费等尚未确定的损失,司法实践允许后续主张,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