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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因持续剧烈腹痛前往某康安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腹部CT等关键检查,仅凭经验开具止痛药,未出具正式诊断证明。陈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家属多次催促转院,诊所仍延误处理。直至4月,陈某病情恶化出现休克,被送至三甲医院,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严重残疾,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延误诊断过错,导致病情加重及伤残后果,遂提起诉讼,索赔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尝试通过当地医调委进行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康安诊所在接诊急性腹痛患者时,未履行基本诊疗规范,未完善必要检查,漏诊重症胰腺炎,存在明显诊断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病情恶化、伤残等级加重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康安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陈某自身疾病基础,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康安诊所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初步筛查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即推定过错。本案警示医疗机构不得以经验主义替代规范检查,延误诊断导致严重后果需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