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凌晨,78岁的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呼吸困难,由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师李某在未立即进行心电图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止痛药,延误了急性心肌梗死的黄金抢救时间。半小时后,张某病情恶化出现休克,医院才启动急救程序,但此时已错过最佳救治窗口。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某市人民医院在急诊处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未严格履行急诊诊疗规范,处置不及时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为治疗及丧葬支出各项费用共计8.5万元,持有完整费用票据。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急诊处置不及时构成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处置不及时”的认定标准,强调对老年急危重症患者的快速评估义务。通过鉴定厘清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比例,为同类急诊延误救治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参考,警示医院需优化急诊流程,保障患者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