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之长子赵某(化名)因早产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医院未严格遵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新生儿重症监护的操作规范,在进行常规血液生化检查时,因检验人员操作不当及仪器校准疏忽,导致关键指标报告出现严重偏差。基于该错误报告,主治医师误判患儿存在严重代谢性酸中毒,随即采取不当的激进干预措施。患儿病情迅速恶化,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尽管家属多次要求复核病历资料及检验原始数据,医院初期未能及时提供完整记录。2022年4月,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检查检验环节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新生儿检查流程、病历资料完整性及诊疗行为进行全面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在检验程序及结果判读上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形,且该不当检查直接导致了误诊误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检查检验不当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患儿系早产儿,自身基础状况亦有一定影响,酌情认定医院承担60%的主要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检查检验不当引发的医疗损害,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检验流程规范、病历资料管理及结果复核中的法定义务。判决严格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划分责任比例,明确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对规范新生儿诊疗行为、保障患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