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孕妇赵某因胎心异常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住院部。次日凌晨,赵某突发胎盘早剥,医院启动急救预案。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因病历管理混乱,护士未能及时调取赵某既往高血压病史,导致麻醉医生误判风险,术中用药不当引发急性心力衰竭。抢救无效后,赵某虽经手术娩出死胎,但因缺氧导致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四级残疾。事后查明,医院在急救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缺陷,手术记录关键用药时间缺失,且未严格遵循危急值报告制度,导致诊疗决策依据不足。赵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赵某家属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某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病历管理、急救转运记录书写方面存在明显缺陷,虽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影响了急救效率,建议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重点审查了手术记录与用药时间的逻辑关联性,最终确定医院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病历管理及急救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自身病情危重,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为部分因果关系,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需结合赵某年龄及当地标准进一步核算,暂无法确定最终数额,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已发生费用共计50,000元,残疾赔偿金待核算后另行主张或补充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医疗损害中病历管理不当与急救程序的关联,明确了病历书写缺陷在司法鉴定中的采信规则。对于孕妇等特殊群体,医院需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案件提示医疗机构应完善急救病历实时记录机制,保障诊疗行为的可追溯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