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赵某因胎动异常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入院后,医院未严格核对用药清单,误将高浓度氯化钾用于静脉滴注,且未监测胎儿心率。次日凌晨,赵某胎儿出现严重宫内窘迫,医院未及时实施剖宫产,导致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诊疗过错,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用药错误及延误抢救与新生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负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查阅病历、用药清单,确认医院存在误用药物及延误手术过错。庭审中,医院辩称已尽告知义务,但未能提供完整护理记录。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过错明显,采信鉴定结论,确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用药错误及延误抢救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新生儿已死亡,残疾赔偿金暂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但考虑到医疗过错对家属精神痛苦的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诊疗中严格核对用药清单、及时评估胎儿状况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在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时,可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同时,针对新生儿死亡导致残疾赔偿金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供了司法裁判中平衡赔偿权益与事实认定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