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商场参加“亲子趣味运动会”。活动期间,张某在体验区尝试使用一台标有“限重50kg”的互动感应滑梯。张某体重约45kg,但在滑行过程中,滑梯底部缓冲垫因长期未维护发生塌陷,导致张某头部重重撞击地面。商场工作人员虽设有“请系好安全带”的警示牌,但未对设施进行每日检修,且未安排专人值守。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商场提出私了,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故障、警示是否充分及赔偿金额(初步协商100万-200万元区间)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滑梯进行技术鉴定,报告显示缓冲垫老化严重,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安全标准。法院认定商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风险认知不足,且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束职责,认定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商场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父母承担30%的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酌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450,000元。鉴于护理费因受害人当场死亡未发生长期护理,该项金额未确定,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一百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商场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设施安全的保障义务标准。警示标志不能替代实质性的安全维护。在未成年人参与活动中,监护人过错与经营者责任的比例划分,为类似公共场所伤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