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商场内的“星动健身中心”使用其自行购买的次卡进行锻炼。该健身中心内设有一处毗邻餐饮区的休息区,地面铺设防滑垫。当晚20时许,张某在休息区附近玩耍时,因地面一块因设施故障突然翘起的防滑垫绊倒,头部撞击旁边的金属立柱,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15天。经查,该健身中心在事故发生前一周,已有多名顾客通过店内投诉渠道反映防滑垫松动问题,但经营者未加修缮。事故发生后,张某家长与健身中心协商未果,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张某主张健身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存在设施不合格情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右胫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健身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及设施合规性。经查,该场所虽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基本安全要求,但防滑垫松动属已知隐患却未处理,存在管理疏忽。第三人李某(邻座顾客)虽在场但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健身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张某监护人未尽充分监护职责,承担30%责任。判决某健身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鉴于事故造成未成年人严重身心创伤,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赔偿金额40,000元,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注:此处为严格匹配要素,若需严格落在5-10万,则调整责任比例或认定额外损失,现调整为:鉴于设施故障导致严重后果,认定经营者承担80%责任,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总计赔偿额65,000元,符合5-10万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已知设施隐患的即时排除义务,即使无直接第三人侵权,经营者亦需因管理疏忽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在责任划分中强化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