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某电梯维保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某电梯维保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0时许,受害人张某在乘坐某市火车站出站自动扶梯时,因扶梯下行速度异常且无防滑警示,张某在未抓紧扶手且低头看手机的情况下摔倒,头部撞击台阶后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照片显示扶梯踏板存在明显松动,且无工作人员值守。事故发生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认定该电梯维保单位某公司未履行定期检修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查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死者家属张某(化名,此处指代原告方,实为亲属,受害人已故故用亲属名义起诉,或受害人生前为张某,原告为其配偶李某,此处为简化逻辑,设定受害人为张某,原告为其配偶李某,但根据姓名要求,受害人姓氏需从列表,原告姓氏需不同。现调整:受害人赵某,原告李某(配偶)。事实修正:受害人赵某在乘坐某地铁运营公司管理的自动扶梯时摔倒致死。现场照片证实扶梯故障。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扶梯故障与赵某摔倒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结合现场照片、维保记录及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认定各方过错。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前文提及的推搡,本案设定为无第三人,纯设施与自身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地铁运营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某电梯维保公司作为维护单位,未履行法定检修职责,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赵某自身存在未抓紧扶手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某地铁运营公司、某电梯维保公司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与设施维保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细化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在扶梯事故中的责任分担规则,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强化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