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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的某大型商场内的儿童游乐区游玩。该游乐设施由某超市自营。当日,游乐区地面因清洁作业遗留少量水渍,且现场安保人员李某未及时发现并设置警示标志。张某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滑倒,头部撞击游乐设施边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遗留严重智力障碍。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超市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中存在重大疏漏。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医院病历详细记录了其颅脑损伤程度、手术情况及后续康复过程。张某家属主张该事故属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且因涉及第三人(清洁外包方)与经营者责任划分,要求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误工期限进行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病历、现场监控视频及安保人员证言,认定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虽然清洁工作由第三方外包,但超市对现场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10万元。依据责任比例,某超市需赔偿张某人民币88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引入第三方服务时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了经营者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与管控责任。对于游乐设施事故中,经营者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划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