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市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赵某诉某市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赵某前往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参加业余游泳比赛。比赛结束后,赵某在通过场馆二层与三层连接的自动扶梯下行时,因扶梯踏板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断裂,导致赵某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认定该体育中心未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某市体育中心辩称赵某下水前未充分热身,存在自身过错。法院结合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体育中心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故障是事故主因;赵某虽有一定注意义务,但不足以减轻管理人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保证场所设施安全。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某市体育中心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判决某市体育中心赔偿赵某共计人民币1,1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设施故障致伤案件中,即便受害人存在轻微自身过错,管理人因未尽法定维护义务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强化了经营者对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