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赵某因胎儿宫内窘迫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主治医生李某建议行剖宫产术,但未向赵某及其家属详细告知手术可能引发的胎儿缺氧、脑损伤等严重风险,亦未充分说明替代治疗方案。2022年4月1日,医院在未完善术前知情同意书签署流程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术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新生儿赵小宝重度窒息,经抢救虽存活但被诊断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伴有严重智力障碍及运动功能丧失。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术前告知义务履行上存在重大瑕疵,未充分保障患者知情选择权,且手术操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小宝需终身依赖专业护理,后续治疗费用高昂,给家庭造成巨大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赵某起诉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违反告知义务,手术记录显示术前沟通缺失,过错参与度为70%。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进入庭审质证阶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严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面临高风险手术时,告知义务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实体义务。即使手术操作无瑕疵,若因告知不充分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机会并造成损害,医院仍需担责,强化了对患者知情权的实质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