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入住某国际大酒店。在办理入住后,张某独自前往酒店大堂咖啡厅,途经酒店主入口处的自动感应旋转门时,因门体感应区域存在视觉盲区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张某误判距离,身体被正在闭合的旋转门夹伤。张某随即感到右臂剧烈疼痛,经医院诊断为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及轻微撕裂伤,住院治疗5天。张某父母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酒店方辩称已设置常规提示,且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看护职责,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遂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当晚入住的消费凭证以证明其与酒店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认定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人,对自动门的安全运行负有较高注意义务。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酒店未在自动门关键区域设置足以引起未成年人注意的警示标志,亦未安排专人引导,存在管理疏忽。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警示标志充分”及监护人过错比例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医疗记录,维持一审对事实的认定,重点审查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某国际大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监护人未尽充分看护职责,承担30%的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少量误工费(张某父亲因陪护产生的误工损失)。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约1.2万元,酌定赔偿金额为90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要求。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群体,警示标志需具备显著性和针对性。同时,细化了监护人过错在公共场所伤害案件中的责任分担规则,对提升酒店等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