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0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游乐园游玩。该游乐园正在举办“六一”亲子嘉年华群众性活动,现场人流密集。张某在乘坐园区观光电梯时,因电梯突然发生故障急停并轻微晃动,导致张某摔倒受伤。经送某医院急诊,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查,电梯故障系电梯维保人员李某操作不当所致,李某系某电梯维保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游乐园管理方就是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医院病历、现场监控录像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维保人员李某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00元;二、直接侵权人李某所属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因本案聚焦经营者补充责任,游乐园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中,经营者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强调了经营者在安全管理上的注意义务,为类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