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张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医嘱输注红细胞悬液。护士李某在执行输血操作时,未严格核对血袋信息,误将同型但未经交叉配血的血液制品输入张某体内。输血过程中,张某出现寒战、高热及呼吸困难,医护人员虽立即停止输血并给予抗过敏治疗,但张某已发生严重的溶血性输血反应。经抢救无效,张某遗留重度贫血及肾功能不全,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查明,医院护理记录显示输血前未进行双人核对,且未记录输血反应的具体处置细节,存在明显过错。
审理过程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输血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发生的溶血反应及后续八级伤残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主张张某自身基础疾病加重了损害,但鉴定机构认为基础疾病非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病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酌情认定医院承担80%的主要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输血环节违反查对制度的法律风险。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即可推定过错。护理记录缺失及操作违规直接导致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警示医疗机构必须规范护理文书书写及核心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