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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胸闷、气促前往某康安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必要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开具含有潜在心脏毒性成分的药物。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当晚出现严重心律失常及昏迷,被家属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抢救,最终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伴心力衰竭,虽经救治存活但遗留重度残疾。经司法鉴定,某康安诊所在急诊接诊过程中存在严重诊断过错,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漏诊心肌梗死,且用药不当加重了病情,其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费用,并需专人护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误诊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诊所存在诊断过错及药物损害风险,参与度为70%-80%。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完整性、鉴定意见采信情况及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安诊所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构成医疗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鉴定意见采信,确定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康安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急诊接诊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病历资料完整性及鉴定意见在认定诊断过错中的关键作用。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在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时,可推定其有过错,有力保护了老年弱势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