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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至某康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详细术前评估的情况下,决定实施急诊手术。术中,李某违反麻醉操作规范,未对张某进行严密的生命体征监测,且麻醉药物推注速度过快,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呼吸抑制及心率骤降。发现异常后,李某处置不当,未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致使张某病情迅速恶化,造成重度缺氧性脑损伤,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严重智力障碍。经司法鉴定,某康诊所的麻醉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为治疗及康复支出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并持有完整费用票据。因张某遭受严重人身损害,家属精神受到极大创伤。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康诊所违反诊疗规范,麻醉处置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项目及金额产生争议,重点围绕医疗费票据真实性、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康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张某的伤残等级、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0,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某遭受严重智力障碍,给家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但考虑到诊所赔偿能力及过错比例,酌定支持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麻醉处置不当引发的严重后果,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未成年患者的特殊注意义务。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规范了麻醉操作流程的法律边界。同时,严格依据证据规则核算赔偿项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倾斜保护,具有典型的教学与指导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