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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赵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游泳馆游泳。当日馆内客流激增,出口处发生严重拥挤。因工作人员未及时疏导,赵某在试图通过狭窄通道时被后方多名游客推�挤压,导致轮椅失控撞墙,赵某摔倒并遭受严重挤压伤。现场照片显示通道拥堵不堪,无隔离设施。赵某被送医,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某游泳馆辩称拥挤系第三人造成,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某主张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投诉处理记录等证据,认定某游泳馆在客流高峰期未采取有效限流和疏导措施,存在明显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游泳馆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70%;直接侵权的第三人难以确定具体身份,由游泳馆承担补充责任后的最终赔偿责任。赵某自身未注意观察承担30%责任。判令某游泳馆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面对突发拥挤时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额外注意义务。判决强化了经营者对现场秩序的管控责任,即使存在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