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游客张某前往某国家5A级景区游览。当日景区刚下过雨,通往核心观景点的石阶路面存在明显积水与青苔,但景区未铺设防滑垫或放置警示标志。张某在下行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送医治疗,张某住院15天,后续需定期复查。经查,该景区石阶设施经检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日常清洁与防滑措施存在重大疏漏。张某曾于2022年多次通过12315平台投诉该景区地面湿滑问题,投诉记录显示景区未有效整改。张某主张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因张某系自由职业者,其误工损失及具体护理费标准在起诉时尚未完全确定具体金额,需结合医嘱及当地标准核算。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程度及护理期限。法院调取了景区过往的市场监管投诉记录,证实景区对安全隐患知情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双方就是否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具体数额产生争议,法院组织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认定景区承担80%的责任,张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鉴于张某护理费及误工损失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具体数值,法院依据当地护工劳务市场标准及张某伤情,酌定护理费及误工费为人民币12,000元。结合医疗费等已发生费用,判令景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管理者对地面湿滑等动态风险的持续排查与警示义务。即使设施本身合格,若日常维护与警示缺失导致游客受伤,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展示了在部分损失金额未确定时,法院如何依据客观标准酌定赔偿,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