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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患者赵某因持续高热入住某市第三诊所。住院期间,诊所医护人员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护理记录存在大量涂改、漏记现象,且病历书写严重滞后,导致关键病情变化未予及时记录。赵某病情突然恶化,家属张某发现后要求调取完整病历,诊所仅提供部分残缺资料。次日,赵某因重症感染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张某认为诊所病历管理混乱,无法还原诊疗真相,存在重大过错,遂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未果后,张某提起诉讼,主张诊所因病历书写缺陷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因诊所无法提供完整、真实的护理记录及原始病历,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病历书写缺陷致使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明,诊所存在管理不当。法院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诊所未尽到病历管理规范义务,推定其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患者死亡后果严重,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判令诊所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5万元。诊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病历书写缺陷导致因果关系无法鉴定时的过错推定规则,强化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法律责任,对规范基层诊所病历书写、保障患方知情权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