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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之子小某因发热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时小某体温39.5℃,伴有轻微呼吸困难。接诊医生李某在查房时未充分评估病情变化,未及时完善血培养等关键检查,亦未严格遵循新生儿诊疗规范进行监护。次日凌晨,小某突发惊厥、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败血症,导致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需长期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赵某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诊疗过错,导致小某病情延误,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经赵某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对新生儿病情评估不足,存在延误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小某病情恶化及不良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完整性,确认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小某后续治疗费用因病情复杂尚未最终确定,本次判决暂不支持后续治疗费,但保留另行起诉权利。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判令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诊疗中病情评估与及时干预的重要性,强调了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完整保存义务。在后续治疗费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暂不处理但保留诉权,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与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