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受害人张某与朋友李某等五人前往某市中心公园参加业余羽毛球友谊赛。比赛场地设在公园东侧草坪边缘,该区域未设置正式围网,地面散落着几根用于临时标记边界的废弃塑料标杆。比赛过程中,李某在回球时跑动过快,不慎被未清理的塑料标杆绊倒,身体前倾撞向正在后退取球的张某。张某避让不及,面部及手臂重重摔在硬质地面上,导致面部擦伤及右臂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右前臂软组织损伤,住院观察三天。事后,张某因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与公园管理处及李某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就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期限出具意见。一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分担存在争议。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提起上诉。二审中,重点审查公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李某的行为性质。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活动参与者,虽有过错但非故意,且公园作为经营者,未及时清理场地障碍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合考量,认定李某承担40%责任,公园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的护理费具体金额因票据不全暂未完全确定,法院酌情支持部分护理费。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000元;某公园管理处在李某无力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额约为9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参照适用安全管理义务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性活动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对于非正规运动区域障碍物清理的责任。同时,厘清了活动参与者之间因意外摔倒导致的侵权责任与经营者补充责任的竞合关系,对类似公共场所人身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