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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整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7岁的赵某因面部痤疮在某整形医院接受“光子嫩肤”治疗。术后赵某出现严重红肿、溃烂,院方初诊为普通过敏,建议观察。赵某病情持续恶化,出现感染性休克前兆,家属紧急转诊至三甲医院,确诊为重度接触性皮炎合并软组织坏死,面部遗留明显瘢痕。经司法鉴定,整形医院在诊疗中存在未详细询问病史、术后未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导致病情延误、以及处理不当等过错。该过错与赵某面部瘢痕形成及精神痛苦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同意由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参与度为60%-80%。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含篡改痕迹)及《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过错的规定,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整形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另因医院过错导致赵某面部毁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判令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合计赔偿19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医疗机构更高的注意义务。针对病历资料瑕疵适用过错推定,强化了对患者权益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面部毁容造成精神痛苦的充分救济,具有典型的教学与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