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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的张某因运动损伤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建议其进行为期两周的康复理疗。在治疗期间,主治医师李某未严格评估张某病情变化,错误指导其进行高强度负重训练,且未及时发现张某膝关节红肿加剧的征象。张某家属多次反馈疼痛异常,李某仍坚持原方案,导致张某病情严重延误,最终确诊为创伤性滑膜炎伴软骨损伤。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治疗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张某因此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并因长期疼痛及行动受限遭受严重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精神损害及赔偿计算方式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及当地生活水平,对各项损失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2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医生注意义务的标准,强调对未成年人患者需采取更严密的监测措施。判决严格依据鉴定意见划分责任,细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量因素,对规范医疗机构康复诊疗行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