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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电梯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消费者张某入住位于市中心某国际大酒店。当晚22时许,张某乘坐酒店客房电梯前往大堂。电梯运行至三层与四层之间时突然骤停并发生剧烈晃动,张某因重心不稳摔倒,导致右腿胫骨骨折。经送医治疗,张某住院1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事后,张某多次向酒店方投诉,要求赔偿。酒店方承认电梯故障,但主张已张贴“小心地滑”警示标志,且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不充分,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酒店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酒店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经查,事发时电梯内无工作人员值守,且故障前未有任何预兆性提示。虽然地面有常规警示牌,但针对突发性电梯故障缺乏专项应急指引。结合张某的投诉记录,二审法院确认酒店在设备维护及应急响应上存在瑕疵,维持一审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但对护理费等未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了重新核算与调解促成。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责任划分,即某国际大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国际大酒店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5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边界。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不仅指静态标识,更包含动态风险提示与应急指引。对于护理费等尚未完全确定的损失,法院结合实际治疗周期与行业标准予以酌定,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护与司法裁判的精细化导向。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