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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在未完善必要影像学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药物清单,给予患儿注射疑似存在配伍禁忌的药物。次日,患儿出现急性呼吸衰竭,医院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患儿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尸检,确认患儿死亡。家属张某认为医院存在检查检验不当,未及时发现药物损害,且在急救途中处置不力,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对新生儿进行严密的药物监测和必要检查,存在检查检验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药物损害引发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患儿自身病情危重,酌情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护理费等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具体计算基数,但结合当地标准及过错程度,判令医院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诊疗中检查检验义务的边界,警示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循用药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在违反诊疗规范时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强化了对患者生命健康的保护,对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