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值班医生赵某在未核对医嘱情况下,误将成人剂量的肾上腺素用于张某,导致其出现严重心律失常及脑缺氧。抢救无效后,患儿转入ICU,经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伴重度脑瘫,智力及运动功能严重受损。患儿父母张某、李某在急救转运途中发现用药记录异常,立即向医院医务科投诉。经调取护理记录及用药清单,证实医院存在明显的用药过错。张某、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赔偿共计80万元。医院不服,以损害后果与用药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二审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用药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张某的脑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记录与医嘱的对应关系,结合专家辅助人意见,认定医院未尽到《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及谨慎诊疗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用药错误的严格责任认定标准,强调了护理记录在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严重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重度残疾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的合理性,警示医疗机构需强化用药核对流程及医务人员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