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赵某某因早产入住某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期间,值班护士李某某在配制静脉营养液时,未严格核对药物浓度与配比,导致输注液体中葡萄糖浓度过高。次日,赵某某出现烦躁、呼吸急促等症状,经紧急检测确诊为高渗性脱水伴代谢性酸中毒。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因脑部缺氧时间较长,经司法鉴定,赵某某遗留轻度智力发育迟缓,评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患儿家属张某及配偶持续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认其神经系统受损情况。双方就是否存在护理过错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护士在药物配制过程中违反护理操作规范,存在明显护理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医院不服,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医院存在护理过错,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患儿损害后果较轻且赔偿总额经核算后,扣除医保及前期已付费用,最终判决某医院向张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护理中的药物配制细节,明确了医务人员违反护理常规即构成过错。判决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强调医疗水平与过错认定的关联,对规范新生儿护理操作、保障患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