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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8岁患儿张某因持续高热伴呼吸困难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完善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建议回家观察。次日,张某病情加重,家属再次送医,医院因床位紧张未能立即收治,直至次日凌晨才安排入院,期间未给予有效急救措施。张某因延误诊断导致重症肺炎并发呼吸衰竭,造成重度残疾。经鉴定,医院存在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家属诉请赔偿,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急诊接诊、病情评估、转诊及急救途中监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参与度为60%。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已履行基本诊疗义务、损害后果主要源于患儿自身疾病进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急诊急救措施的及时性,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存在延误诊断及急救不当的医疗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患儿残疾等级较高,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计8000元(注:此处误工费为家属陪护产生的误工损失,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其余损失依法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及急救途中医疗机构对未成年患者的更高注意义务。即使无直接手术失误,延误诊断及未及时采取有效急救措施亦构成过错。同时,细化了未成年人医疗损害中误工损失(陪护)的认定标准,对规范急诊诊疗流程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